最近關于美國EB-5投資移民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的相關新聞屢見不鮮,為何EB-5會受到如此高的關注呢?因為這是移民美國最簡便的方式,不僅投資金額低,申請條件相對其他移民方式較低,但是EB-5投資移民對資金來源需要解釋。下面,星云海國際以連載的方式為大家全面解釋美國EB-5投資移民資金的相關介紹。
一、關于資金證明合法來源的證據(jù)標準
首先您得提供符合美國方面標準的資產合法來源證據(jù)。美國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-5備忘錄對這個標準是這樣解釋的:“申請人不需要消除審理過程中的所有疑問。即使審理人員對真實情況有一些疑問,只要申請人遞交了相關的、有說服力的、可信的證據(jù),能夠讓審理人員得出‘多半可能是真實的’或‘可能是真實的’這樣的結論,申請人就滿足了舉證義務。
從上面的文字中我們可以得出EB-5申請的審理標準不算嚴苛,只要您提供的資產整理來源資料是真實無誤即可。因此廣大客戶大可不必為證明合法來源太過緊張。整體情況評估法則:即移民局在審理EB-5申請時要根據(jù)所提交證據(jù)文件的“整體情況”進行判斷,而不僅是過于依賴個別文件或信息。
二、資產來源證明文件的證據(jù)力度/文件價值
1、最強:政府、稅務或銀行記錄;
2、中等:由客觀/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陳述/書面證詞;
3、最弱: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朋友/親戚或投資人的公司提供的陳述。這些證據(jù)的證明力度被認為最弱,因為他們具有利己性。這些證據(jù)可以較好的用來支持或解釋其它文件,但無法單獨使用。
在這里,星云海國際移民專家溫馨提示,如果只是使用利己性的陳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將會導致USCIS發(fā)出補件通知,這不僅讓您的申請進度延緩,而且很有可能讓美國移民局方面有疑慮。因此,如果可以,就資金來源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種來源的證據(jù),這將會增強您的資產來源證明力度。
三、證明文件的翻譯
投資人的聲明必須被盡可能清楚地翻譯,因為USCIS將通過該聲明了解有關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釋。因此,在翻譯文件的時候務必要請專業(yè)人士進行核實,以免發(fā)生不必要的錯誤。
以上三點是有關美國EB-5投資移民資金的部分介紹,其他部分將在之后幾天為大家推出,歡迎您持續(xù)關注。